我垃圾郵件規範 比美嚴比歐寬
由 blue 於 週五, 02/27/2009 - 10:36 發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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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:
經濟日報推動立法四年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,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還沒成立前,政府就著手立法管理,經二屆NCC委員,三次大修改終於出爐,我方管理尺度介於美國與歐盟之間,希望兼顧電子商務發展、個人隱私權保護。【記者/余麗姿】
美國對商業電子郵件管理,採取「Option-out」制度,當收信人不想收到郵件,通知對方寄件人不要再發送,比較鼓勵電子商務發展。
但歐盟則是「Option-in」,電子商務業者不能寄發廣告信,必須先寄通知,收信人願意收,發信人才能寄出第一封廣告信。
日本最近也改成歐盟作法,比較保障消費者穩私權,NCC為考量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慢,且一下子比照歐盟作法,廣告主付出成本大量墊高,採取美國、歐盟之間的權衡作法,即為「默示拒絕制度」,可寄首封廣告信,收信人沒回覆,不得再寄。
濫發商業電子郵件,我國與其他國家相同,僅能立法管理垃圾信來源為國內業者,還有九成為來自海外的商業電子郵件,這九成的高比例,讓各國主管單位都相當苦惱,僅能彼此加強合作。





